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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2018-11-07 17:26
  • 来源: 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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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燃气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违规支付燃气管理办公室费用160000元。

某燃气公司2016年和2017年支付某燃气管理办公室以“燃气特许经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160000元,经到燃气管理办公室调查,燃气公司与燃气管理办公室签订了《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协议》,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80000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属违规收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计局将对某燃气管理办公室出具审计整改函。

以案释法案例二:

城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万元。

规划局2017年应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8.48万元,已缴纳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0.31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单位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万元自行向税务部门清缴,并将结果报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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