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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2020-07-30 09:18
  • 来源: 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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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工程投资超概算

某工程项目,2017年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总投资为4300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竣工决算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重新进行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违反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八、……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案例二: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2018年,某投资公司公款为在职职工干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8万元。

违反法律法规: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第三条“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案例三:其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单位房屋租赁收入32万元,直接计入单位“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未上缴市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案例四:应扣未扣工会会费

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单位应扣缴个人工会会费合计3万元,实际未扣缴到个人。

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条“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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