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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04/2015-00099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5-08-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1-07-26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所管辖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审计评价分为审计结果评价和审计综合评价两部分。
审计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情况做出的履职判断。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历次接受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作出的结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科学合理、权责对应;
    (三)重要性、可比性和谨慎性;
    (四)依法依规。
 
第二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审计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评价其任期内制定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计划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财政投资及由财政承担和担保的负债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重点关注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发展与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转让、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民主决策情况,决策执行,以及决策正误和有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情况。
    (五)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个人廉政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有无侵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综合评价主要依据下列审计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一)领导干部本次和历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三)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经济工作能力的情况;
    (四)其它单项审计情况。
 
第三章 审计结果评价标准
 
    第七条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任期内制定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计划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了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无随意性和盲目性,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好的为好等次;任期内制定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计划基本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基本考虑了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无随意性和盲目性,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为较好等次;任期内制定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计划不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未考虑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各项经济指标未完成的为较差等次。

第八条 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般从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做出评价,评价的等次和标准如下: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金额不超过审计金额的5%(含5%);基本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调整金额不超过审计金额的10%(含l0%);不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够真实、不够完整,或者审计调整金额在10%以上的。
    (二)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三个等次。合规等次的标准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及以下的;基本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l0%(含l0%)以下;不合规等次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上,或违规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履职判断的。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90%以上(含90%,下同)的为好等次;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80%-89%的为较好等次;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79%的为一般等次;效益审计结果在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第九条 对遵守国家经济政策与财政法规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为合法等次;上述行政行为虽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为基本合法等次,上述行政行为有明显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的为不合法等次。
    第十条 对重大经济决策一般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一)对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的论证,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有两个,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法规的为规范等次;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的议事制度,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环节存在轻微问题的为基本合规等次;缺少重大经济决策的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为不规范等次。
    (二)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的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效果较差等次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目标。
    第十一条 对内控管理制度情况一般从健全性、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所有的控制点齐全,能够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能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二条 对个人廉政勤政情况的评价,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审查,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特别是审批权运行过程中是否有不廉洁行为。
 
第四章 审计综合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审计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中,每项审计结果评价在良好等次以上,且优秀等次数量达到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三分之二。
    (二)被审计领导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明显好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对历次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
    (四)在其他单项审计中,所在单位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综合评价为良好等次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中,各项审计结果评价在良好等次以上,且优秀等次数量达到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二分之一。
    (二)被审计领导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好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对历次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基本到位。
    (四)在其他单项审计中,所在单位未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综合评价为一般等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中,各项审计结果评价良好以上等次达到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60%以上。
    (二)被审计领导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历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相当。
    (三)被审计领导对历次审计决定的执行率和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率不低于70%。
    (四)在其他单项审计中,所在单位虽有违法违纪现象,但有关责任人员尚未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综合评价为较差等次:
    (一)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中,各项审计结果评价优秀和良好等次之和没有达到总体评价指标数量的60%。
    (二)被审计领导对历次的审计决定不执行和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整改。
    (三)在其他单项审计中,所在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且有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
    (四)单位存在“账外账”或“小金库”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情况。
 
第五章 审计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被审计领导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拒绝审计,或拒不提供审计资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找其谈话,责成改正;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审计评价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等次的,原则上不能提拔或不能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审计评价结果装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应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综合评价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找被审计领导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审计综合评价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被审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经责审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诫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调离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投资决策存在失误或决策执行存在问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浪费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严重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的;
    (四)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公款私存的;
    (五)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严重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
    (六)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出借、侵占、严重挪用财政建设资金,或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严重不实的;
    (七)故意混淆预算级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造成财政决算严重不实的;
    (八)擅自减免非税收入,乱拉税源,或买卖税收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审计的;
    (十)经审计发现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认真执行的,给予被审计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甚至诫勉谈话;有关问题屡审屡犯的,责令作出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晋升、调整、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发出《审计委托书》,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价,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被审计领导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陈述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评价,提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作出审计综合评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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