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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审计局“双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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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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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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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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