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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审计局“双公示”目录
文件名称: 邵阳市审计局“双公示”目录
索引号: 4305000004/2018-00133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8-05-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5-28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审计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审计局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审计局

3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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